1.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感受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在得知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
2.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非一成不变,若相关法律对申请期限有更长的特殊规定,则按照该法律执行。
提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和组织对行政决策提出异议的一种法定途径,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定程序,由行政机关对其先前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以确保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行政复议的参与主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申请人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第三人则是指行政复议可能影响其利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接收和审理这些申请,而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则被称作行政复议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时,不得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停止执行的,这一点对申请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行政复议决定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情况除外。
3.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即刻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产生后,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4.如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将责令其限期履行。
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了行政复议结果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无端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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