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权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1.监护人的确定顺序;
2.监护职责;
3.临时监护安排。
具体来说:
1.监护人按照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的顺序确定,必须有监护能力,并得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2.监护职责涵盖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生活、管理保护财产、代理诉讼等。
3.在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1.监护人如果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或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和民政部门等。
民政部门在个人和组织未及时申请时,应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精神病人由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监护人。
监护人的确定应遵循顺序原则,首先是家庭成员,如无法履行,则由民政部门或居委会等担任监护职责。
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临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居委会等将安排临时照顾,确保精神病人的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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