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
1.监护人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做出决定时,需考虑被监护人年龄、智力状况,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3.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除非为保护其利益。若监护人未履职或侵害权益,必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2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自然监护人。
1.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监护人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且适合的人担任,须得到相应社区或民政部门同意。
2.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管理其财产,并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与顺序,确保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保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通常为父母,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则为配偶等。
2.监护人的确定遵循一定顺序,但在特定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适合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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