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若基于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提前通知。
2.《劳动合同法》第21条进一步明确,在试用期内,除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包括: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大损害;
4.同时与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
这些情形均可视为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可以基于这些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无过失性辞退的几种情况,其中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这包括劳动者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
试用期内员工主动辞职需提前3日通知,而单位辞退员工则没有明确的提前通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