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这些包括: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等。
这些情况都是过失性辞退,即员工的过错导致的辞退。这些规定确保了公司在员工违反职业行为准则时,能够有法律依据进行人事调整。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在辞退员工时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这包括: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
这些规定保护了员工的权益,给予他们缓冲期或经济补偿,以减轻突然失业的影响。
法律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保护特定群体的就业安全。这些情形包括:
1.职业病检查和治疗期内的员工;
2.因工负伤的员工;
3.医疗期内的员工;
4.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
5.即将退休的员工等。
这些特殊情况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