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核心包含专有使用权、禁止权和转让权。
1.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的基石,它赋予商标权人在核定商品上独占使用核准商标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相对性,受法律规定的范围限制,比如我国《商标法》第51条明确限定了使用的商品范围和标志。
2.禁止权则让商标权人能够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保护了商标的排他性。
3.注册商标的转让权让原权人可依法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而转让需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权利的正当转移。
专有使用权作为商标权的核心,赋予商标权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项权利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受制于核定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商标权人在行使此权利时,不得超越核准范围,包括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得使用近似标志,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性。
禁止权让商标权人能够阻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涉及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
许可权则是商标权人通过合同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许可使用有利于品牌的扩张和市场的渗透,同时,它也能带来经济效益,如商标使用费。
商标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人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一过程需要遵循法定的合同和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