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诉讼请求的撰写需明确以下几点: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进行具体调整。个人专用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2.分居两地的夫妻,各自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归各自所有,但需考虑财产价值的差额进行抵偿。
3.婚前给付且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在离婚时可以要求退还。
4.共同财产用于合伙经营时,应相应给予未参与合伙一方适当补偿。
对于夫妻共同经营却无收益的业务,如养殖或种植业,在离婚时应考虑生产和管理的便利性,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如果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增值性质的改善,则未变更产权的增殖部分应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此外,通过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在离婚时也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对于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应考虑双方住房和子女抚养等情况,公平分配,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对于一方的知识产权,若尚未产生经济利益,也应在财产分割中给予另一方适当照顾。
婚前个人财产因婚后共同生活导致的损失,不应由共同财产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