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劳资纠纷发生时,首先可以向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解决。这一组织通常由企业自行设立,旨在内部解决劳资争议,以快速、高效的方式调和双方的矛盾。
2.如果内部调解未果,当事人可进一步寻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帮助,这些组织依法设立,更贴近民间,能以更灵活的方式促进问题的解决。
3.乡镇或街道上也有专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它们在地域上的便利性使得劳资双方可以更容易接触到调解服务。
当调解不成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下一步的正式解决途径。
这是一种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设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决定在市、县或区、县设立相应的仲裁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存在省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它并不与市、县级仲裁委员会构成级别管辖关系,其主要职责是审理跨区域的大型企业或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最终,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各类案件。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书指示的具体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