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签署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进行的。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有以下几个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其中,书面形式是合同签署的一种常见方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此外,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
4.合同成立的时间通常是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合同也可视为成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第四百九十条详细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及合同成立的时间。
2.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
3.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其他可以有形表现内容的媒介,同时,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文也被视为书面形式。
4.至于合同的成立,则是在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时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