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抵押担保人的责任是确保债务得到偿还。这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和第六百九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2.保证合同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3.保证的范围广泛,除了主债权,还可能包括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4.不过,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约定,那么就应按照约定执行。
可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种类繁多。
1.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这些财产包括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2.此外,法律也允许抵押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其他建筑物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3.抵押财产的范围很广,抵押人有权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
4.特别是在购买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房屋抵押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
1.抵押人有权收取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有条件地处分抵押房屋,并负有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的义务。
2.抵押人还应以取得的收益偿还债务。
3.若抵押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此类行为,甚至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