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的基本原则。
规则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同时,对于涉外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的,也可以受理。
但规则也列明了不得仲裁的几类纠纷,包括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家庭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
在纠纷解决中,仲裁协议扮演着核心角色。
规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且协议内容应包含请求仲裁的意向、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表示。
仲裁协议的独立存在性十分关键,即使合同本身发生变更或无效,仲裁协议仍有效。
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但一旦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决定,当事人不得再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仲裁需满足三个条件:
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具体的仲裁请求及其理由。
3.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内。
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异议,则被视为承认了仲裁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