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一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地域管辖,中、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3.裁定管辖。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因意外灾害或诉讼程序上的原因以及技术条件和审理水平的限制,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审理和管辖权发生争议两类情况。
4.移送管辖。
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税务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写好答辩状,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递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