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项。
2.其中,视听资料明确包含了电话录音。电话录音在劳动仲裁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确保其内容真实、合法,并能够反映出劳动争议的相关情况。
3.使用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录音的获取过程需要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2)录音内容需要清晰,能够明确反映争议焦点;
(3)提交录音证据时,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如果是视听资料,还需要提交相应的书面记录材料。
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采用一调一裁两审的流程。
1.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首先可以尝试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第三方介入协商。
2.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在仲裁不成功时,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做出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满,还可以上诉至上一级法院。
4.需要注意的是,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是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