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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与合同无效的区别及判断依据

2024-03-0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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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撤销与合同无效的区别在于产生的原因、法律责任等方面,其中合同撤销的原因是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等,而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等。判断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47条。

  一、合同撤销与合同无效的区别及判断依据

  合同撤销与合同无效的区别在于: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判断的依据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撤销的申请期限

  找法网提醒您,合同可撤销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其撤销权时效期间是一年,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撤销与无效合同

  三、合同撤销的后果

  1.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撤销的合同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合同从未具有过法律上的有效性。

  2.返还财产。如果合同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那么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这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

  3.赔偿损失。如果合同被撤销导致一方遭受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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