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员工在遭受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这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直接辞职。而在辞职后,员工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这种补偿的计算标准是:
(1)每满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2)对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来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样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面对拖欠工资时的法律保护和补救方式。
一般来说,公司如果连续拖欠工资1个月,这被认为是无故拖欠工资。
1.《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指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无故拖欠。
2.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或者经营上的困难导致资金周转问题,且在得到工会同意后的暂时拖欠,这些情况下的拖欠不会被视为无故拖欠。
3.对于延期支付工资的最长限制,由地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