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个人垫付相关费用,比如医药费、护理费,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找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找用人单位报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1.《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3.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4.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5.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因工伤认定后产生纠纷,仲裁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