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履约保证金的设立是对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履约行为的一种经济保障。具体来看,
1.房屋租赁协议中违约金的设定,双方可自由协商,不存在数额上限。
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增加;反之,如果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
这种灵活性的前提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原则。
2.在定金方面,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迟延履行时的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后,违约方仍应履行剩余债务。
违约金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的特征包括预先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时支付的定额金钱以及作为赔偿责任的一种特定约定。
这些特征使违约金成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