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包含要约与承诺的交换。
一方发出要约,表达愿意与对方成立合同的意图;另一方则通过接受要约做出承诺,至此双方达成协议。
在《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指引下,合同可以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方式。
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且明确,确保合同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合同的成立通常在承诺生效时确认,这是一个法律行为,涉及多项法律要素和程序。
合同一旦成立,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详细列举了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等。
除此之外,不定期合同允许当事人随时解除,但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此外,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有失公平时,当事人亦可请求解除,但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最后,双方协商一致亦可解除合同。
本文不仅解答了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疑问,还介绍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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