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案流程的规定:
1.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2.侦查。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3.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1.请律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律程序中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服务。
2.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暂时解除对其的羁押,以便其能够回家等候审判。
3.申请回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回避,以避免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4.提出上诉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
5.申请抗诉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
受理后一般会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刑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