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2.实际上,离职证明并没有时间限制,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向用人单位索要。
3.离职证明的主要作用是证明劳动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4.劳动者辞职后,一旦离职手续完成,用人单位便有责任提供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对开具离职证明的要求十分明确:
1.离职证明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
2.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3.对于离职原因或员工评价等评价性内容,则不应包含在内。
4.如果因评价性内容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1.离职证明的内容应当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且内容仅限于证明劳动关系的事实。
2.离职证明不得含有任何可能影响员工日后就业的不利或负面内容。
3.增加内容除了法定“四要件”外,需双方一致同意。
4.同时,用人单位要保存员工签收的证据,以避免将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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