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应由物的所有权人即业主签订。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构成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受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规定约束。
2.业主享有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并负有合理利用住宅及公共设施的义务。
3.业主管理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合同,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
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业主委员会需关注以下重点:
1.首先,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与期限,防止服务质量降低和转包行为;
2.其次,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更具体的权利,如物业费管理、办公场所提供、领导补贴及服务质量监督;
3.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相应义务,确保物业公司顺利工作。
4.最后,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责任明确,预防可能的违约行为。
1.合同中应详细约定违约责任,以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
2.特别是对于物业公司的不当退出行为,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支付,以保护业主利益。
3.新《物业管理条例》虽规定了行政处罚,但不能完全弥补业主实际损失,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意此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