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关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男方,通常情况下不需要,但有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若彩礼支付导致支付者生活困难,或者在婚前支付且婚姻未登记或未共同生活,法院应支持返还请求。
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因彩礼导致支付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绝对困难’,而非生活条件相对变差的‘相对困难’。
返还彩礼是否成立,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
1.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可以被视为无效,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2.如果彩礼给付导致支付方生活陷入‘绝对困难’,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这也是返还的条件之一。
关于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具体起算时间依据婚姻状态和案件类型而异。
对于未缔结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不同情形,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且若超出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法院不予保护。
超出时效范围,即使合法权益受损,也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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