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可能面临多种障碍,其中包括:
1.合同标的物的灭失;
2.第三人善意取得;
3.政府征收或法院执行;
4.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等情形。
这些情况下,合同的存在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即便有法院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实际上也无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无法履行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
1.根据第五百四十三条和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此外,第五百六十三条列举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等。
3.而对于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在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后随时解除。
4.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的责任减免,并要求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合同义务的无法履行并不总是构成违约。
1.当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双方都无法归责的情势变更,使得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2.这要求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合法认定,区分与故意违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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