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发包人负责支付报酬,而承包人则承担工程建设的责任。
具体来说,这类合同涵盖了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多个方面。
原本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因其涉及的项目通常周期长、投资巨大和技术要求高,故在《民法典》第16章中被赋予了专门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明确区分了它与其他类型合同的不同之处。
首要的是合同主体必须是法人,不包括公民个体。这是因为合同标的通常是规模庞大、技术复杂的基本建设工程,这类项目仅能由获得相应资质的法人实施。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确保了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角色得到充分体现。
《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其要式合同的特征,即必须以书面形式确立,以保证合同的正式性和可执行性。
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这种监督管理体现了国家对建设项目的高度重视,确保了相关建设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保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福祉。
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完成,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满足了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形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