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对于丈夫赠与情人的共同财产有追回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平等处理,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如果丈夫未征得妻子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该行为是有撤销可能的。
如果赠与的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个人受赠财产等,则妻子无权要求返还。
详细分析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及赠与行为的合法性,有助于妻子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能够根据法律规定采取适当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赠与非婚生子女的财产在某些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及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财产权未转移或未经公证的情况下,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即使在财产权已转移或经过公证,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仍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要求撤销赠与。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平等协商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决定共同财产的使用,但非日常生活所需的重要财务决策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私自赠与共同财产给情人,这种行为是侵犯了妻子的权益,根据法律,妻子完全有权要求撤销此类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