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与借据在成立方式上有明显不同。
(1)合同是双方协商后签字成立的正式文书,而借据则是在借贷发生时立即出具。
(2)具体来说,借款合同需要双方签署后才成立,履行合同通常在合同成立之后开始,这与典型的银行贷款操作一致。
(3)而借据通常用于民间借贷,借贷双方达成一致并即时履行,贷款人支付借款后借款人立即出具借据,证明贷款行为已发生,因此借据的成立与借贷的第一次履行是紧密联系的。
2.法律意义的不同。
借款合同与借据的法律意义也存在差异。
(1)持有借款合同不能证明债务是否履行,它只证明合同的成立。
(2)而借据的持有则表明贷款行为已经发生,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
(3)借据通常由借款人出具一份,并在贷款发生时交付给贷款人,因此,贷款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已经收到贷款。
(4)另外,借据的持有还可能具有其他的法律意义,例如,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偿还借款,贷款人持有的借据可以作为违约的初步证明。
3.偿还证明的作用不同。
(1)借款合同和借据在证明是否还款方面的作用也不相同。
(2)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应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3)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可证明债务人尚未偿还借款。
(4)如果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根据是否过了偿还时间,持有借据的法律意义也不同。
(5)然而,持有借款合同无法直接证明债务人未偿还借款,即使是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