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中介合同的基本框架,即中介人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关系。
2.第九百六十二条要求中介人如实报告有关事项,这是其基本义务。如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中介人不仅不能要求报酬,还需赔偿损失。
3.第九百六十三条和第九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中介成功与否对报酬请求的影响。第九百六十五条则规定了绕过中介人直接成交时的报酬问题,保护了中介人的利益。
4.最后,第九百六十六条提供了适用其他合同规定的引导原则。
1.居间合同具有明显的特征,第一点是居间人的角色定位,他们提供的是信息或媒介服务,而不参与委托人和第三方的最终合同。
2.第二点是居间人的权利局限,即他们无权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谈判和履行。
3.第三点,居间合同是双方有义务、有报酬的合同形式,这决定了居间人应按约定执行任务,而委托人则需支付相应的报酬。
法律对中介人的行为设有明确的责任规范。
1.中介人在执行中介任务时,必须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任何隐瞒或虚假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包括无权要求报酬和必须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2.此外,若委托人绕过中介人与第三方成交,仍需支付报酬,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也明确了中介人在服务过程中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