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残疾人工资的计算规定十分明确。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
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额据实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这里的工资指应发工资额,明确不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但却包括职工个人应从工资中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3.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从而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并为企业提供税收上的优惠。
1.在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问题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2.该通知规定,所谓的工资薪金总额包含了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但并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各类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这一定义对于理解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政策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
根据前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残疾人工资计算时,应发工资额是核心,不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