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区别:
1.发债和偿债的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据法规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债券融资,后者侧重股权融资;
3.发行目的不同。
可交换债券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管理,不一定用于投资项目。可转换债券一般是用于投资项目;
4.所转换股份来源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股份;
5.股权稀释效应不同。
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总股本的变化,可转换公司债券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1.发行的主体是上市公司;
2.要经股东大会决议;
3.要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4.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找法网提醒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稀释股东权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后,公司的股本数量会增加,这可能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能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
2.增加财务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业绩下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偿付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3.股价波动风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是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导致转换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债券持有者可能会选择不进行转换,这会影响公司的融资计划。
4.发行成本高: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进行路演、推介等宣传活动,发行成本相对较高,也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5.转换不灵活: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款和条件由发行公司在发行时确定,持有者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转换,缺乏一定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