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企业通过并购、兼并、收购等方式合二为一,公司名称可以是之前任一公司的名称也可以新设成为一个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的合并程序是:
1.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5.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合并和收购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四点:
1.主体不同。合并主体是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2.效力不同。合并的后果是公司实体的变化,收购的后果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3.性质不同。合并是双方协商合作的结果,收购包括要约收购;
4.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收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