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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是不是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024-03-07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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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际出资人是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因为实际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没有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关系不同、股东资格认定不同等。

  一、实际出资人是不是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为实际出资人并没有被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中,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登记;他们不具有股东资格,因此也就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利的一种。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代持股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需要先将代持股人的股份转让到自己名下,让自己成为显名股东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的区别

  1.合同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通常通过签订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责利。在这种合同关系下,名义股东代表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但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

  2.股东身份:名义股东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股东,对外表现为公司的正式股东,而实际出资人虽然进行了出资,但在这些文件中没有体现自己的名字。

  3.权利义务:实际出资人负责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名义股东则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和义务。

  4.股东资格认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想要获得股东资格的承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得到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或者在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5.处分股权:名义股东有权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但这可能会影响到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如果实际出资人认为自己对股权拥有实际权利,可以向名义股东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认定处分行为的无效。

实际出资人代表诉讼

  三、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对外部,法律责任由显名股东承担;在内部,有以下法律责任: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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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是否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实际出资人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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