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罪通常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犯罪行为在某地发生,那么该地的人民法院将有权进行审判。
如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也可以由其管辖。这样的安排旨在确保审判的便捷性和适宜性,同时也考虑到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对当事人的方便。
刑法第398条明确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根据泄露秘密的情节严重性,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的罪行将酌情处罚。目前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尚无司法解释,这一表述的模糊性给法官在审判时留下了一定的酌情空间。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加重处罚事由做了具体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
1.泄露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
2.泄露了国家重要机密;
3.泄露次数多、数量大;
4.向多人泄露造成严重危害。
这些情况都会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了解这些具体要件,对于评估案件性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