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由检察院退回到公安局是因为检察院发现案件证据不足,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则不予起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能,只要符合取保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后,不会主动通知当事人。但是当事人可以向负责办案的检察官进行询问。
如果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如果案件已经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