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发起人的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发起人的资格条件是:
1.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可为中国人,也可为外国人。
2.自然人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而不能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为办理设立公司手续需要,也为方便国家监管,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1.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的本息返还的责任;
3.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公司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