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经过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应当在特定时限内通知当事人。
如果决定不予立案,派出所必须在三日以内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使当事人能够在明确的时间内得知案件的处理结果。
如果当事人对派出所的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这一流程为不满意公安机关初步决定的当事人提供了申诉途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派出所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应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从受理案件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的办案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案情重大或复杂,可延长三十日。
派出所处理的范围限于罚款500元以下的治安处罚,更复杂的案件将移交至治安或刑侦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