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家暴的鉴定报告、有关组织的调解记录、侵权人的认错书等;
2.证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结婚登记、亲密影相等;
3.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协议、异地居住证、租赁合同等;
4.其他证据。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才会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诉讼费承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找法网提醒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