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孩子并非男方亲生,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多个层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配偶权的定义,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具有绝对性。这意味着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忠实义务,也就是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
这意味着,在离婚后,受欺骗方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
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
它的性质是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该配偶权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权,主要表现为对忠实义务的违反。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违反了忠实义务,就是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
找法网提醒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导致离婚的特定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这些特定情况包括: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5.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