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伤残鉴定并不需要保险公司的人到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伤残鉴定时保险公司必须派人参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只要合法有效,法院也会采信。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到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自行选择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但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先的鉴定存在不准确的地方。
伤残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此外,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进行工伤鉴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5.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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