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去,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身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1.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
2.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