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的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财产的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找法网提醒您,交通事故赔偿财产损失的纠纷如下处理:
1.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2.调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
3.诉讼,在肇事方不肯赔付赔偿金并不愿意配合调解时,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目前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一般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全额赔付。随着司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民事诉讼的优点也随之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财产损失的范围是: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车辆价值相当车辆重置费;
3.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