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权利是:
1.有起诉、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5.有选择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6.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债务人的义务是:
1.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债权人转移债权且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需要向债权第三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后的债务转让,担保人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