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第一次出资是非货币性财产,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的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等。
找法网提醒您,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特点:
1.只有一个股东,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4.其他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