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提交的材料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等;
4.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发给营业执照。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 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设立子公司需要股东会决议。设立子公司首先需要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保留期不得转让。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的信息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