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身份证、工商登记信息、保险公司保单、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
2.证明事故责任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证明住院期间、病假期、伤情的证据:住院或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病假条、病历等;
4.证明医疗费、门诊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证据:住院票据、门诊票据、税务机打发票;
5.证明误工费的证据:考勤表工资证明、工资银行流水、误工证明完税证明;
6.其它。
找法网提醒您,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证据必须满足三个特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2.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3.客观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客观性的事实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