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债权:
1.已经到期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4.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5.因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债权申报的期限是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权申报的方式包括自主申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由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共同申报等。申报债权时,需要债权人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