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如下:
1.债权合法且具备法律效力;
2.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物不属于法律禁止出质的动产。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债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一般情形下,可能需要在当地的金融机构或者公证处进行债权质押的登记和备案,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债权质押的生效时间通常是在登记和备案后,所以这个过程也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
债权质押的特性:
1.担保性: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