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前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和收购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四点:
1.主体不同。合并主体是公司,收购主体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
2.效力不同。合并的后果是公司实体的变化,收购的后果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3.性质不同。合并是双方协商合作的结果,收购包括要约收购;
4.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收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的合并程序是:
1.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2.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4.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因公司合并而新设的公司依法办理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