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该条所确立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行使的时间不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而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行使权利的主体不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体可以为当事人双方;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为后履行方。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找法网提醒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