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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不存在的买卖合同会不会有效

2024-06-1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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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标的物不存在的买卖合同可能无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在合同中约定以某项确定的事物作为标的物,在标的物不存在情形下合同无法进行履行,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标的物不存在的买卖合同会不会有效

  可能无效。如果合同的标的是以某项确定的事物作为标的物的,则该标的物不存在,合同则无效,因为标的物不存在合同就无法履行,自然合同就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合同的标的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则不存在实际的标的物的,该合同也有效。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得的孳息权益应归谁享有

  买卖合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要分阶段确定:如果是标的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如果是交付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孳息是原标的物滋生、增值、繁衍而来的,是基于对标的物的所有或占有而产生的受益。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不存在买卖合同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包括什么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如下:

  1.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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