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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2024-02-25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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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动产抵押的构成要件有使用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等。动产抵押不是必须要登记的,除非法律规定需要办理。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标的不同、变现方式不同等。

  一、动产抵押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必须是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

  2.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3.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4.动产抵押属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动产抵押是否必须要登记

  不是必须要登记,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外,以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不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对于需要登记的,去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

  三、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5.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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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动产的范围相当广泛,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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