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
2.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3.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4.动产抵押属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不是必须要登记,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外,以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不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对于需要登记的,去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5.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